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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进口废物管理目录》(2017年)的公告
更新时间:2017-08-18 08:42   来源:环境保护部   浏览次数:57373 | 文字大小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》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对现行的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》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和《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进行了调整和修订:


 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(8个品种)、未经分拣的废纸(1个品种)、废纺织原料(11个品种)、钒渣(4个品种)等4类24种固体废物,从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调整列入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》。


 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。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,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

  特此公告。


  附件:1.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

     2.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

     3.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



  环境保护部

  商务部

  发展改革委

  海关总署

  质检总局


  2017年8月10日


 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、商务主管部门、发展改革委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、商务局、发展改革委,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。


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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